当公司由于经济压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在特定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可能遭受法律的惩处。
在这种情形当中,如果某位股东没有完全履行或者甚至完全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将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该股东为其未完成的出资本息针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除非该股东能够提供充足且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他已经向公司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